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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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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法体系以移植大陆法系的法律规范为传统,故针对大多数领域的民事纠纷按照“填平原则”确定赔偿责任,但亦针对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领域的特别情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3]、逐步形成“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就知识产权领域而言,为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赔偿额普遍不高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我国一直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3年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正式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此后,相关司法/行政政策一再强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被寄予的厚望可见一斑。本文首先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情况、司法适用进行梳理,进而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程度出发,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现阶段适用现状,以期客观认识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现阶段运行效果。 

《商标法》2013年修订首次将惩罚性赔偿以立法的形式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针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基础上按照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额,该法2019年修订更是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此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5]《反不正当竞争法》亦于2019年修订中引入了针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性赔偿[6]。此外,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以及《民法典(草案)》均已经将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其中[7]。

基于目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送审稿、《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中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描述,我国立法层面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以理解为:针对符合法定情形(如两次以上故意侵权或故意/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对潜在侵权行为的威慑力度,按照一定数额(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合理倍数的许可费)在法定倍数范围内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侵权赔偿额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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